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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馆陶县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宋章起
    2020-01-13 15:55:53   转载
    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馆政规〔2020〕1 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环境污染源,保障人民生活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9〕9号)要求,现将馆陶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全年全域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全域指馆陶县城和所有乡镇。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违禁产品;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含单响、双响、多响);组合烟花、电子礼炮以及其他各类的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县行政区域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对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烟花爆竹的燃放与处罚
      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投入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营造浓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氛围。
      (二)公安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检查、督导,强化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三)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违法违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监管查处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四)供销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
      (五)全县禁止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止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和政府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每位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馆陶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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